为巩固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两个专项治理的工作成效,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法条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第80号第二次修正,下同)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第三项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典型案例:
一、上海市杨浦区某培训学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等案
案例简情:
2024年7月17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杨浦区某培训学校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已结束培训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培训班的“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课程未达到60学时,不符合《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实际操作技能”60学时的规定。经核实,该单位提供的上述课程签到记录与实际教学情况不符。该单位仅对学员进行了3天总复习教学培训,且并未进行签到。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2024年9月23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杨浦区某培训学校作出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崇明区某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案
案例简情:
2024年8月12日,崇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崇明区某技能培训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已结束培训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培训班的“安全技术知识”为40学时,“实际操作技能”为2学时,不符合《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技术知识”88学时和“实际操作技能”60学时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024年9月23日,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对崇明区某培训机构作出人民币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市宝山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培训档案案
案例简情:
2024年1月22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按执法计划对宝山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档案。经调查,该单位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2024年3月7日,宝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宝山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的施教主体之一,在推进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今年,应急管理部修订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通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3个方面。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提质达标”专项工作,不断规范和提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整体培训水平。